该婚姻登记行为是否有效?
时间:2023-03-12 08:52:04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二)非双方自愿的;第七条又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核实,是确保这种身份权被正确登记的核心和关键,是婚姻登记行为中不可分割的重要一步。

婚姻登记机关如果仅拘泥于对当事人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简单审查,而不对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尤其是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则婚姻登记制度也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和公示力,从而使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意义荡然无存。

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无论是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还是对其实质内容的核实,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宋某与刘某在申请婚姻登记时,宋某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是其表姐王某的户口薄时,事实上未提供本人的户口薄。被告在审查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即询问当事人相关情况,便为宋某颁发了王某与刘某的结婚证,况且,该结婚证上登记的姓名皆是王某与刘某,而真正的王某本人对此婚姻登记是非自愿的,所以该婚姻登记行为应属无效。

一、民政局领证流程?

民政局领证流程有:

1、申请,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等身份信息和证明材料。

3、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4、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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