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主营商品销售,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由于征收政策不明确,我公司从2009年开始一直未缴纳印花税,管理费用中也没有计提税金。2011年,地税局核定了我公司的印花税计算方法与金额,并让我公司补缴了2009、2010年的印花税金,但没有征收滞纳金以及罚款。我公司将该部分税金全部计入到了当期的管理费用中。我公司是否可以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时全额列支该部分费用?如果本年不能列支,是否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进行相应的纳税处理?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定,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应按照税款所属期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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