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法对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概念通常是指,没有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致使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触犯了该罪的罪犯,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追究。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二)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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