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方式及程度,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的目的主要包括∷
二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三在审计报告阶段,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应当考虑∷
一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二会计信息和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可将所审计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与以下各项进行比较;
一上期或以前数期的可比信息;
二所在行业或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其他单位的可比信自;
三被审计单位的预算、预测等数据;
四注册会计师的估计数据。
第八条在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使用简易比较、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和趋势分析等方法。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时,应当考虑数据之间是否存在某种预期关系。如果不存在预期关系,注册会计师不应运用分析性复核。
第三章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分析性复核程序运用于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也可运用于审计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在审计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分析性复核,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情况,识别潜在的风险域。
第十二条在审计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将分析性复核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分析性复核的目标;
二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可信赖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及相关信息的可分解程序;
四信息的相关性;
五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
六相关信息的来源;
七相关信息的可靠性;
八相关信息的可比性;
九相关内容控制的有效性;
十前期审计中发现的会计调整事项。
第十三条在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分析性复核的结论印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所得出的结论,以确定是否要追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时,应当审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并考虑∷
一针对已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
二是否存在尚未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
第四章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处理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确定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可信赖程度∷
一分析性复核所涉及项目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项目,不应仅仅依赖分析性复核程序;
二分析性复核结果与针对同一审计目标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的结论的一致性;
三分析性复核预期结果的准确性。对于准确性较低的项目,不应过多地依赖分析性复核程序;
四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不应过多地依赖分析性复核程序;
五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人员的能力与经验。
第十六条如果分析性复核使用的是内部控制生成的信息,而内部控制失效,注册会计师不应信赖这些信息及分析性复核的结果。
第十七条当分析性复核结果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解释,并获得适当的验证证据∷
一与预期金额存在重大偏差;
二与其他相关信息严重不一致。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予解释或解释不当,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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