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开具的分居两年证明对离婚具备一定程度的辅佐效应,然而其本身并不能构成离婚的直接理由。
倘若当事人间能够达成共识,可拟定离婚协议,携手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若经过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期,双方依然坚持自愿离婚,则需亲身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领离婚证书。
若是各方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有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在此过程中,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可被视为夫妻分居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非决定离婚与否的唯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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