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核准追诉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享有的一种权力,其主要用于处理两类情形:
首先,当涉及到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且情节恶劣时;
其次,若案件已经超出追诉时效,如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案件,历经五年后,鉴于涉及的犯罪性质、情节、严重后果等因素,如果不予追究将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其他更为严重的后果,此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后,犯罪者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应当严格依法、从严控制。
第三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四条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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