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在中小企业融资类型中,最常见、最典型的融资方式是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融资。企业在进行这两种融资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1)民间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可能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一种,其主要风险是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纸面鸿沟”。民间融资成为非法集资的风险有两种:一种是集资诈骗罪;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析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过程中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为手段的非法集资行为。从这个概念上,我们不难确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需要行为人实施诈骗的方法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存在,已达到巨额起诉标准。这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有下列行为:(1)携集资款逃跑(2)肆意挥霍集资款,(三)将募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四)明知无能力返还而骗取大量资金的;(五)逃避、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毁坏账户,或者故意实施虚假破产、虚假破产的(七)募集资金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相称,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八)拒不说明资金去向,逃避返还的;(九)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拒绝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募集资金的,etc
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虚构集资目的,以虚假证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资金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的行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非特定社会对象集资的行为,以及虽经批准,但撤销的继续向非特定社会对象集资的行为,分析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过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小企业吸收非特定社会对象资金,出具证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吸收非特定社会对象的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的义务相同,如以分红、分红的形式,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取得他人资金用于自身投资或贷款的使用权。主观上具有返还的意图,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企业主观上有非法占用他人资金的目的,就会导致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此外,实施诈骗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是集资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融资目的不违法,只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诉标准和量刑标准远低于集资诈骗罪。这也与两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
(2)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但中小企业存在着信用度低、财务管理混乱、固定资产少、经营活动不透明、财务信息不公开等问题。这些问题与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和盈利能力的要求形成鲜明对比。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考核和监管成本大幅增加,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因此降低。银行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往往会对中小企业贷款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和程序,这就加大了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中小企业为获取银行贷款资金,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采取任何手段,如利用虚假证件骗取银行贷款,从而产生骗取贷款、承兑汇票、金融票据、高利贷等犯罪风险,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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