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时间:2023-05-31 19:54:46 2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如下:

1。但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协商内容。一是规范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程序,二是防止劳动者个人恶意仲裁(诉讼)。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能够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申请,并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发起的,用人单位将保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当然,这对工人是不公平的。

2。终止协议的内容不合法;

在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中,内容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相关费用的,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竞业禁止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全部损失。二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二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三是超过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三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证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决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超过法定试用期,员工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事先通知。但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工条件,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做好用工工作,并使用工标准或条件明确、有证据。比如,在发布的招聘宣传册和招聘信息中明确招聘标准和条件,由员工在入职时签字;在试用期满前对员工评价的证据收集和保存等。

3。用人单位援引“瑕疵”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实践中,仲裁庭(法院)要求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合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2)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3)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三者缺一不可。根据以上三个条件,要求用人单位做好以下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1)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既要保证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合法,又要保证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合法,要办理宣传手续,确保职工了解、学习规章制度。

(2)为了使规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应对“严重违规”进行列举和量化。

(3)必须收集和保存工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例如:让劳动者发表自我批评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往往夸大劳动者对公司的损害,擅自适用这一条款,致使劳动争议诉诸仲裁法院。

用人单位选择适用本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对“严重失职、渎职、重大损失”作出明确界定,并通过规章制度确定哪些是严重失职、渎职,损失多少视为“重大损失”。同时,要收集和保存劳动者上述行为的证据。这样,风险就会降低!

5。雇主不能为“一女二夫”的行为提供证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联系订立劳动合同。从本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适用本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由业主提出,不正确。这篇文章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如果用人单位不了解相关操作规程,不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很难适用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这一条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范:

(1)规章制度中不允许兼职;

(2)检查并保存兼职的相关证据;(3)收集和保存严重影响其工作任务的兼职证据。

(4)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兼职对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及时发出纠正通知书,并收集、保存有关证据。

6。用人单位不得提供被胁迫、欺骗或者被利用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受劳动者胁迫、欺骗或者利用劳动者的危险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提供虚假学历、身份证件等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保留胁迫证据,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资料,同时证明信息不具有真实性。

7。用人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划分不明确;

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对“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界定,将“非刑事责任”视为“刑事责任”。

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被劳动教养、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劳动者,往往适用“被追究刑事责任”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刑事责任”一般是指下列三种情形:(一)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二)人民法院判决的;(3)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的。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情形不认定为“正在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无过错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劳动的原工作或者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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