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一、防水材料基本规定
1、建筑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刚性防水材料、密封材料、金属压型板构件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2、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明确标志、产品执行标准、说明书、合格证。
3、各种不同类型的防水材料在复合使用、配合使用时应具有相容性,不允许有发生相互腐蚀、相互破坏,起不良的物理或化学作用。
4、防水工程的辅助材料、配套材料、配件应与防水材料配套供应和使用。
5、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应经省、部级专家鉴定,并应具有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
6、卷材胶粘剂、胶粘带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胶粘剂的性质必须适应卷材的特点要求。胶粘剂的耐老化性应与卷材相匹配。
(2)合成高分子胶粘剂的剥离强度不应小于15N/
10mm,浸水168h后的保持率不应小于70%。
(3)改性沥青胶粘剂的剥离强度不应小于8N/10mm。
(4)双面胶粘带的剥离强度不应小于6N/
10mm,浸水168h后的保持率不应小于70%。
7、刚性防水层的基本材料为水泥、砂、石、水、钢筋,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刚性防水基本材料的贮运、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运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材料应分别存放,不得混杂。
(2)水泥贮存时应注意防潮、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必须重新检验,确定其强度等级。
9、金属压型板储运、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压型板的板材和配件应分类存放。
(2)人工搬运时,必须手提屋面板的端部,不得提无填充屋面板边搭接口,并要避免划破表面保护层;机械吊装应采用专用吊索及提升架。
(3)长期存放宜在有顶盖的仓库存放。板扎重叠存放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4)运输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
二、防水设计基本规定
1、建筑防水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及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结构特点、施工条件及使用环境条件等确定其设防标准和防水设防等级,根据材料的特性、层次之间的相容性、互补性等因素,合理选定防水材料的种类、规格,确定构造和细部构造做法,并提出相应技术措施。
2、防水设计应遵照“以防为主”、“迎水面设防”、“刚柔相济”、“防排结合”的设计原则,并按照工程复杂程度,进行防水深化设计,以保证防水设计的正确实施及防水功能的实现。
3、防水工程采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防水工程设计应满足防水设防要求,细部构造处理明晰合理,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与结构、给排水、建筑电气、空调通风、装饰装修、园林环境等专业互相协调。
5、柔性防水层上应设置保护层,选用保护层材料应考虑与防水层材料相适应和不妨碍建筑使用功能。
6、涂膜防水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的平面不规则、设施较多时,防水层宜选用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2)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的胎体增强材料宜采用聚酯无纺布或网格式化纤无纺布,但不应采用高碱玻纤网布。
(3)坡度大于25%的屋面宜采用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刚性保护层应设置抗滑措施;保护层无抗滑锚杆措施时,宜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和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作防水层。
(4)装配式屋面找平层板端处的分格缝应增设卷材空铺层,其宽度为200~300mm。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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