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意思表示撤回”,即是当一个表示内心意愿的信号已经发出却在最终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之前,其表达者希望能让此番“意思表示”丧失其效力并进而通过发出新的但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来实现这种愿望。
这是因为,只有当“意思表示”本身具有效性、才会形成法律的约束力。
未生效前的意思表示既无法对表示对象个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无从改变我们所维持的正常商业往来秩序。
所以,在这个关键的时期内,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容许他们撤销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这无疑充分保证了行为人的自我意志不受限制地自由发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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