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设计专利产品的,由产品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产品使用地或者销售地人民法院受理。2、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方法的,由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人或者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许可人或者受托人实施专利,双方构成共同侵权的,由被许可人或者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专利权共有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双方构成共同侵权,由被许可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事仲裁的管辖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的直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授权单位所在地(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人事仲裁的管辖范围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也可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的直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授权单位所在地(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四、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本委管辖范围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管辖。
因此,朱先生应当根据其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和情况来确定向哪个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五、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可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六、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