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在性质上有何差异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在性质上的差异有:行政许可是行政审批的一部分。主要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较宽,可以归入行政审批的项目种类按照目前的统计不下于50种。
2.设定的条件不同: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3.指向的对象不同:行政审批的对象十分宽泛,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还包括行政机关本身。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包括哪些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包括如下几类:
1.法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哪些原则应该被考虑来设定行政许可
以下原则应该被考虑来设定行政许可: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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