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应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关于上述三部分费用的补偿标准,法律做了如下规定:第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第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4至6倍;另外,还有一个倍数您须知道,那就是30倍。法律规定,如果按照上述标准不足以保持原有农民生活标准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最上限可以达到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第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标准是根据评估来确定。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如下:
1、拟定征地计划、征集群众意见、完善相关资料、上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永久基本农田、不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须报国务院审批。其余的报省政府)审批;
2、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后,市县政府收到审批单后在10日内发出征地公告。3、市县国土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求群众意见,相关权利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县国土部门然后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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