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进行商务接待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具有如下标准:

此等费用的收支范围应涵盖与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直接关联的部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予以扣减,然而,扣除比例的上限不能超出该企业当年销售额(或者营业额)的千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