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自主择业费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自主择业费离婚不能平均分
事件回放
张女士与丈夫李某感情不和要离婚,双方正在协商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李某曾经当过几年的志愿兵,转业时发放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相关费用。张女士认为:该笔费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放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双方平分。
李某认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部队发给自己的必要生活费,应当作为其个人财产。
为此,张女士来到司法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解答
丰台区东高地司法所马英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规定所称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计算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李某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方法为:费用总额除以(70岁-入伍时年龄)夫妻婚姻存续的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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