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结婚时,婚前财产并不纳入夫妻共享之范围内。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婚前财产将永久地属其擅自所有者所有,并无法因结婚的事实而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是否步入婚姻殿堂与其婚前所得之财产并无关联性。
同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的法律所确立的共同财产,远非仅由夫妻共享,而是理应归属于夫妻所共同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