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建立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的共同犯罪形式。结伙型犯罪指两人以上结帮成伙,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但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为公安机关所常用的团伙犯罪形式,它是指犯罪人数众多,一般在三人以上,有的甚至有十多人、数十人;作案次数较多,有的多达十多次、数十次;作案时间较长;有较为固定人员,但组织松散;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和组织纪律,一般是纠合犯罪、交叉作案。这种犯罪,既不符合犯罪集团的要件,但又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也属于是一般结伙型犯罪。团伙犯罪,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共同犯罪形式,其性质和范围在我国犯罪学界、刑法学界至今还争论不休。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团伙犯罪可视为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这种初级形态的有组织犯罪若没有受到及时的打击,就会逐渐稳定下来,向着有组织犯罪的较高形态(犯罪集团)发展。
在认定犯罪集团时,首先应当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性结伙犯罪(主要是团伙犯罪)的界限。一般性结伙犯罪不是犯罪集团,属于一般性共同犯罪。一般来说,凡是具有一定组织形式且比较稳定的,就是集团犯罪,否则就是一般性结伙犯罪。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在区分集团犯罪与一般性结伙犯罪的时候,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从分工上来看,集团犯罪内部往往具有较为明确的分工,有幕后策划、指挥、放风、踩点、选择作案对象以及直接实行等人分别实施犯罪行为;而结伙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明确的分工,往往是一哄而上,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配合协作上远远不及犯罪集团。
2、从犯罪目的上看,集团犯罪在犯罪以前往往经过较为充分的预谋,对实施犯罪行为一般都作了准备,其犯罪目的和意图十分明确,因此,犯罪得逞的可能性较大;而一般性结伙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临时纠合,作案带有偶然性和盲目性,不具有较为长期的稳定作案过程,一般在实施完某次犯罪行为后就解散了。
3、从犯罪主体上看,犯罪集团中往往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一般是为进行多次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因此,基本成员是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犯罪集团成员之间的联系也比较紧密。而一般结伙型犯罪中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互相之间的联系也较为松散,人员流动性较大,基本没有组织形式。
4、从危害性方面看,犯罪集团实施犯罪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并且往往实施多种犯罪行为,逃避侦查的能力也比较强,因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一般结伙型犯罪是临时纠合性的犯罪,犯罪目标没有犯罪集团那么明显,不具有实施犯罪的惯性,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小于犯罪集团。
区分集团犯罪与一般结伙犯罪要注意结合办案中的实际情况,例如,有些结伙犯罪已经具有类似集团犯罪的某些雏形,如果有惯犯、累犯参加进去,具有了首要分子和犯罪成员之间的分工,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犯罪集团(如从组织松散不定型的团伙犯罪进一步发展转化为稳定的犯罪团体)。对已经具有组织形式,基本形成了稳定的犯罪团体,就应认定为集团犯罪,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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