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以土地原用途为准。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因此,上述规定更为详细。简单地说,土地征用是永久性的。补偿分为三项:青苗补偿、劳动补偿和土地补偿。青苗按政策发放给农民,劳动补偿按政策发放给农民,土地补偿按政策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然而,乡镇和村庄是由农民组成的。因此,一些地区也受到影响,他们开始向农民支付一部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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