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地产开发商未能如约履行房屋交付的义务,业户可根据国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加以投诉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遵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曾被赋予全国范围内房地产领域的执法职能,肩负着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全方位监督与规范管理的重任。在此特殊背景之下,业户理应得到充分尊重,他们有权向开发商递交正式的催告书,以期能够促使开发商尽快依法履行交房的义务,同时也需要承担由于延期交付所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若是在收到催告书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完成交房工作并且不能够提供合法、合规的解释,那么业户便可以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其中还包括相关的利息部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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