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资金包括哪些项目,补偿对象是谁
时间:2023-05-31 17:05:56 4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应当对征地行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是关于征地审批前的工作程序(一)征地通知。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以《征地通知书》的形式,将被征地的用途、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时,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就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征地通知书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按规定通知征地后,填写《征地通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对在被征地土地上种植、栽种的苗木,抢建、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2)征地调查确认。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征地通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被征地的权属、土地类型、面积以及地上附着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并填写《征地调查确认表》结果与事实相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应当确认调查结果。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土地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证明。(3)组织征地听证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提出书面申请听证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听证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在《征地通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书面记录,并由代理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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