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演唱会收录他人演唱歌曲,可能会侵犯演唱者的表演者权。包括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信息网络直播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但在合理范围内收录他人演唱歌曲是可以不构成侵权的,具体如下:
1、获得演唱者自身同意的前提下,是可以在演唱会现场录用歌曲的。
比如演唱者在开演唱前和开场时已经有作声明,可以使用电子设备收录歌曲。
2、收录歌曲不做他用,只是为了供个人欣赏的,这属于《著作权法》的第22条合理使用的第一款情形;
3、该演唱会是一场免费为他人已经唱过歌曲的表演,没有向公众索要门票等费用,也没有要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此时收录歌曲也属于《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的第一款情形。
律师补充:
演唱者作为表演者享有以下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现场直播权,即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复制发行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并获得报酬;
6、信息网络直播权,即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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