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开庭的再审刑事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6、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开庭前的工作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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