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房贷款买房条件
时间:2023-08-06 09:12:25 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借款人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确实有偿还贷款利息的能力的住宅位于城镇,原则上是借款人现在的居住地和工作、经营地,根据与开发者签订了商社买卖合同的个人信用状况,银行规定的最初支付比例在30%以上,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职业、偿还能力、购买住宅的变化能力等情况确定。

首套房政策

首套房政策如下:

1、契税优惠: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贷款优惠:首套房首付比例在20%-30%左右,首付额度较低;另外,首套房贷款利率比二套房要优惠很多;

3、出售的税率优惠:家庭首套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在出售的时候,产权满两年可以免征增值税,满五年可以免征个税。

首套房的认定情况如下:

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3、全款买过一套房,贷款买房算首套;

4、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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