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供行驶证、身份证、三联销售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供行驶证和身份证。
2.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需要提供三联销售发票。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需要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机动车需要提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
5.其他证明、凭证:机动车还需要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成都上户要求
根据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政府系统推进“阳光政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都办发〔2015〕68号),成都上户要求如下:
1.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房屋,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3.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房屋,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4.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5.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房屋,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6.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房屋,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7.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8.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房屋,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成都上户要求申请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机动车上户需要提供行驶证、身份证、三联销售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以及其他证明、凭证。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房屋抵押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成都上户要求申请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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