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四、农村互换宅基地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按如下规定程序:
1、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2、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表明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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