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康失业保险金待遇核准支付受理地点
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20号创新创业大厦9楼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安康失业保险金待遇核准支付受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安康失业保险金待遇核准支付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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