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是两种不同的托收结算方式。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而跟单托收则需要单证、单单一致的情况下,银行才会根据相关的单据来进行收款。在贸易中,光票托收主要用于小额交易货款、部分预付货款、分期支付货款、佣金以及贸易从属费用的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八条 【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七条 【票据形式的准据法】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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