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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区别有什么

2024-06-09 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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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一般来讲,光票托收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佣金、样品费、寄售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光票托收的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如果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应于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赎单。如果是远期汇票,代收行应在收到汇票后,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肯定到期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于到期日再作提示,要求付款。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除非托收委托书另有规定外,应由代收行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并及时把拒绝情况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适当措施。 跟单托收是出口商根据合同备货出运后,将跟单汇票或将不带汇票的货运单据签送托收银行,委托代收货款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第一,付款交单(简称D/P)。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 第二,承兑交单(简称D/A)。是指代收行当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时,由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交单方式。 《票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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