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障。虚报注册资本而成立的空壳公司,在其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完全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
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一、股东对公司借款是否合法
股东对公司借款不是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不认定为漏逃出资罪的情形
不认定为抽逃出资罪的情形:
1、公司发起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及时交付货币、实物或者向公司转移财产权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按照实缴数额及时缴纳注册资本,并无转移资金情形的;
3、公司发起人、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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