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一、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有哪些?
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
1、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
2、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即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全文3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