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欠佳,股东入股资金是否能收回?
问:我和张某在去年注册成立了一家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我出资2万,他出资8万,我们有自己的事情需要做,聘请了一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经过一年多经营,因公司经营情况不好,我想要回我的投资,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若能想收回投资,需要哪些手续?
答:您和张某两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你们两人作为股东,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以,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中抽回,而使公司财产减少。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抽回投资,股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您想收回自己的出资部分,有两条途径:1、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就你们的情况,您可以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但要征得张某的同意,并要求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具体操作时,转让人(您)与受让人(第三人)之间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并凭此协议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自行解散,清算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对现有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在清算债权债务后,剩余资产由你们按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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