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商未尽审查责任,为客户的招牌广告作虚假宣传并使用绝对化用语,店主和制作人均受罚。4月14日,在法律强大的威慑力下,被执行人康诗全、刘利生主动向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交纳了4000元执行款。
2008年4月,被执行人康诗全经营的广告装璜部为某烫染美发店设计、制作、发布店招牌广告,内容为:第一品牌、遂川县第一品牌、遂川县电视台播音员发型由本店设计。烫染美发店已支付设计、制作、发布店招牌广告费2300元,并于5月份开始营业,7月10日被遂川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查获,以广告装璜部经营者康诗全和广告制作人刘利生未尽审查责任,利用店招牌作虚假宣传并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为由,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广告费用2300元,罚款1700元的决定。
康诗全、刘利生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遂川县工商局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来到被执行人康诗全、刘利生所在的广告装璜部,将执行通知书送到其手中,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知识,并指出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慑于法律的威严,4月14日,被执行人康诗全、刘利生主动来到法院,交纳了全部执行款。
全文4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