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围
1、住院(市内住院、市外转诊、市外急诊)基本医疗费用。
2、大病门诊(含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前的门诊透析治疗费用和手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专科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费用与三个目录
基金只支付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费用指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项目的费用。
服务设施范围主要指床位费。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人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50元/床日。
三、起付线标准
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和市外医院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和600元。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每次住院起付线在相应的标准基础上依次递减100元,直至起付线为零。大病门诊不设起付线。
四、偿付标准
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或每次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部分,基金支付80%;5000-1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85%;10000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90%。
五、偿付限额
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与连续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
连续参保时间最高支付限额
不满1年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
满1年不满2年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
满2年不满3年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3
满3年不满4年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
4年以上的20万
六、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形
1、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
2、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3、自购药品的;
4、因他人责任、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6、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支付方式
在深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属于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参保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可以直接记账,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现金。属于下列情形的,参保人备齐有关资料到社保机构现金报销:
1、大病门诊医疗费用;
2、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不能记账的;
3、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
4、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保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
5、因在市外探亲、度假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
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需要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保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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