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条款里只提到营业运输,没有提到租赁,汽车租赁与营业运输是否有区别?2.同为车身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为什么只给法院判决的死亡人员?死亡的驾驶员不给?3.如与保险公司打官司是否有胜算?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邵志芳律师回复:1、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有可能是因为驾驶员近亲属未提出赔偿请求。
3、结合保险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判断。
广东伟强律师事务所庄成林律师回复:租赁业属于经营的一种,而不能狭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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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在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国家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1998年2月26日发布的《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只要求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没有要求出租方在出租车辆时必须审查承租方是否具有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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