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限乃为长达三年之久。
该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自身已知晓或应当知晓所享有的权利已遭受侵害及承担责任者之日起进行计算。
因此,若权利人无法明确获悉或理应没有意识到自身的权利遭到了侵害,那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便会从权利人明确得知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予以认定并开始计算。
然而,若自权利遭受侵害之日以来已经超过了二十年,则无论是否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都不会再提供保护措施,除非得到权利人的特意申请并在审查后作出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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