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对于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案件,其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共计三年。
该诉讼时效期间具体是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是预知自身民事权益受到了损害开始,并且直至权利人意识到并确认其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认定。
然而,若从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之日算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的时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对其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因此,如果借据上的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应当在明确知晓或预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在三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否则,一旦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可能会失去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债务的合法权利。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在二十年的最长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存在特殊情况,法院将会考虑适当延长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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