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不一定是有效合同。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不代表必然有效。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解除的前提须是合同已经生效,双方已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可以约定解除,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
一、两份合同签字就有效吗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不是一回事.根本区别是: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而有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换句话说:合同有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仅成立而没有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法典》终止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土地出租合同违约处理的规定是什么
土地租赁合同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土地租赁合同违约对于受害的一方是可以要求继续的履行或者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都实施不好就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双方都协商不好的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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