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房屋登记的申请撤销行政行为,可以由主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自行提出,也可以由行政相对人不服复议、诉讼请求,持有效法律文书提出。因此,撤销不动产登记可以根据申请或者权限启动。根据申请,申请人将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并持有效法律文书申请注销登记。据权威人士介绍,登记机构在自行认定登记错误的前提下,将启动注销登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可以决定被告重新履行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二)适用法律、法规是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违反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
就不动产登记而言,为减轻诉讼负担,节约行政资源,依职权注销登记可以适用以下常见情形参照司法判决标准。二是房屋注销登记的相关问题。
并非所有有效的法律文件都可以用来取消注册。当登记簿记载第三人为权利人时,撤销登记并不容易。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不考虑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如果仅凭认定行政违法的行政判决撤销登记,势必对第三人的权利产生影响。行政判决认定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登记机关才能相应撤销注销登记。另外,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不能解除登记,因为合同是登记的主要原因,合同的解除是债权债务的解除。双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后,债权已经转化为物权,实现了双方债权的目的,不再可以通过解除合同解除物权。依职权注销登记应慎重。
只有证据确凿,登记机关才能依职权撤销登记,因为撤销登记也是一种行政行为,稍有不慎就会引发行政诉讼。实践中,常见的依法注销登记案件,都是被他人举报原申请不实,登记机关发现登记重复的。
3。
由于登记机关管理不严,有些登记会一次又一次出错。如市纪委发现,当事人以父母名义申请,伪造父母单位公章,取得房改房以取得房改资格,然后将房产过户到当事人本人名下。此时,他们仍伪造父母签名,导致两次过户登记均为虚假申请,登记机关也不满意,因此,应取消两次过户登记,直至房屋恢复到房改前的单位名下。4注销登记与合同备案的关系。
新建商品房转让登记一经注销,权利人将归开发商所有。由于过户登记以网上商品房合同为主要理由文件,登记所依据的合同应视为无效。注销登记后,应当同时注销合同备案,将该房地产在房地产清单中的状态由已售恢复为未售,登记和交易信息应当一致。5。
注销登记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使当事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一是核实证明原登记文件严重不足或者虚假的证据;二是在注销前通知登记册中的名义权利人,使其知道注销登记的事实,保证其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对注销登记的异议,同时起到督促其积极申请注销、提交权证的作用;三是在权证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宣布撤销权证;四是履行撤销登记行为,在登记前将不动产权利恢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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