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买卖双方还会在“阴合同”中进行约定,以避免两份合同标的物价格不一致带来的法律风险。但是,这其中仍有许多隐患。
就法律效力而言,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目的,则合同无效,此时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相关知识:哪些条款对购房人不利
1、合同约定:购房者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缴纳滞纳金等,而发展商若没有按时交屋,却什么惩罚措施也没有。
2、合同约定:若因施工问题造成延期交房,属不可抗力,与开发商无关,开发商不负违约责任。
这是强辞夺理,法律没有规定施工问题属不可抗力。若真的因施工问题延期交房,开发商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应当从合同中删去。
3、合同约定:发展商交房后3个月内负责办理产权证。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交房以什么为标准,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甚至出现这样的事:发展商交房时通知购房者到物业管理公司处领取钥匙,而物业管理公司却要求先交一笔钱才能给钥匙,否则不给。到头来购房者还是住不进新房。
4、合同附件中对房屋的配套设备约定不清。
如只约定“预留电话线、有线电视插座、管道煤气入户、24小时热水”却没有说明这些功能在入住时是否能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或达不到有关标准该怎么办?这种含糊不清的约定是不完整的,希望也能引起其他购房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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