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离婚没房子,一般不可以自立户主。因为当事人在立户口时,需要携带相关的房产证明、固定居住地址等办理,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
一、离婚后孩子户口的划分如下:
1、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
2、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
3、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可由他自己去办理户口的迁移;
4、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
二、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总而言之,女方没房子不可以另立户主,不过可以先迁至集体户,日后有房后再迁移到新房上。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城市、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每户发一本户口簿。
拆迁协议已经签但不是户主签的是否可以反悔
1、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第一、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第二、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全文9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