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凭借欠款凭证向法庭提起诉讼,在某些特定条件的许可之下,便有资格请求对被告账户进行冻结。
然而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任何形式的申请财产保全行为(其中当然包含了冻结被告账户的情况)都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如遇存在紧迫性的特殊情况,即如果不能迅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挽回的严重侵害;
其次,申请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即提供充分的担保,以便在出现保全错误时能够赔偿给被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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