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伤适用范围:
旧《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新《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关于工伤的认定:
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是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扩大,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而不再是局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三、关于工伤认定的程序:
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更加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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