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在异地就医须事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急诊患者在外地发病需及时到医院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后三天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电话申报备案),其医药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
异地医保报销注意事项
(一)以上的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以上资料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办理申领前自行复印。
(二)门诊医保费从正常连续参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开始累计计算。
(三)参保人在异地就医登记期间在核准选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自行到市外医院住院规定报销。
(四)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原则上自异地选定医疗机构登记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取消或变更该异地选定医疗机构。但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可允许申请变更。
(五)就医地市或省的变动,必须按照新异地申报审核的要求到社保分局办理。
(六)参保人办理市外参保关系转移、暂停或终止参保关系手续时,异地就医登记同时自动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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