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位80岁高龄的老人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的情况,根据其不同的户口性质及居住地,所涉及到的赔偿金额可以按照以下的方式进行详细计算:
首先,若受害者已经离世,那么他的家属除了根据治疗康复过程中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之外(这个费用在第一款已经有相关标准),他们还应该得到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参与处理丧事的人员所需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以及误工费等其他合理的开支费用。
其次,针对丧葬费这个项目,它是根据案件审理法院所在地的过去一年内该地区的职工月均工资为基准,进行六个月总计的赔付计算。
再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则需要根据被抚养人失去劳动力的程度来核算,具体需要参照案件审理法院所在地的过去一年内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两个标准进行计算。
若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话,计算所生的年限直到十八岁方才结束;
而如果被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那计算的期限就会延长到二十年之久。
但若是超过六十岁的被抚养人,扣除的年限将会随年龄的增长而有所削减;
当达到或超过75岁时,将以此前计算出的不足五年的平均值作为最终赔付金额。
这里的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生前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人或者失去了劳动力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人近亲。
倘若被抚养人还有其他同等法律地位的抚养人在世的话,那么赔偿义务人只需对受害人家属应当的部分进行赔偿即可。
然而,若被抚养人有多个扶养人存在的情况下,所得年赔偿的总量必须严格遵守当地过去一年间人均消费支出的总额限制,不得超过这个数字。
最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也是以案发地法院所在地的过去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人为基础,按照每满二十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计算。
但值得注意的是,六十岁以上的人将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逐年削减相应的赔偿额度;
同样,七十五岁以上的人群则只能得到不足五年的待偿金额。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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