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房签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强迫签物业合同合法吗
1.购房者有权拒绝签署物业合约。
2.虽然购房行为与物业合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二者却并非同一法律层面的关系。
开发商并没有权利硬性规定购买人必须签署物业合约,但是他们有权制定和执行业主规约。
3.在房屋购建初期,通常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商并签署物业合约,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承诺,缴纳相应的物业费用。
对于任何强行逼迫签署的合同皆属于非法性质。
1.任何一方采用欺骗或者恐吓等违法手段所缔结的合约,只要对国家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这份合同便从创立之初就已经失去效力。
2.如果一方通过欺骗或胁迫的方式缔结了合同,虽然未直接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但是却对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造成了伤害,那么这种实际情况就是一份尚未确定其效力的可撤消合同。
若受损的一方认同该合同的有效性,那合同便是有效成立的;反之,如果受损的一方并不承认该合同,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从而使其成为无效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单位把房产通过开发商授权转让到员工石下是职务行为吗
建筑公司的挂靠运营模式,就是那些以追求利润为首要目标,但却并未具备相应建设资质或者建设资质相对比较低下的企业、其他类型的经济实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人以及自然人,他们纷纷选择借用那些具有更高等级建设资质的建筑公司的名义,来承担具体的施工工程工作。
至于所谓的挂靠项目经理,即是这些非属于建筑公司内部员工的人士,通过与建筑公司签订相关的挂靠协议,从而拥有了可以在外部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进暂行工程承揽以及业务活动的权限。
在这种挂靠关系中,建筑公司通常只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作为报酬,而并不涉及到实际的施工、工程财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在整个施工作业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问题,都将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建筑公司在客观上难以对这些项目经理实施有效管理,这就使得在现实操作当中,项目经理“侵吞”工程预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他们可能会将业主trbine付给建筑公司,然后再由建筑公司将款项转给项目部的工程预付款,用于偿还其本人的垫资款和前期投入;此外,还有可能将工程预付款挪作他用,如进行个人挥霍或者转移给他人使用等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n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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