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负责国家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组成。委员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委员长和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隐瞒事实真相、作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三)故意拖延、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与监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会计等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资料的;(四)在侦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产的;(五)对监察机关提出的问题拒不解释、说明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七)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认真的。
2。披露举报事项、接受举报以及与举报人有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打击报复陷害信访人、信访人、检察官、监察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监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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