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证明书,一般情况下只是载明了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的文书。它通常包括的内容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相关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和驾照登记)等一系列与事故息息相关的情况,然后会在经过交通部门的现场调查下,载明此次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而由交警支队的人员作出的证明,证明也需要写清楚具体的年月日。
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则与前者有所不同,它是我国的公安部门依照相关的交规,对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当事人进行的有无责任的认定书,认定中需要确定当事人是否出现了违章行为,如果其出现了违章行为,那么此行为与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之间所存在的因果关系,并且对其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断,而由此产生的文书材料。
后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技术文书,它的目的在于分清每场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方,并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中的肇事者进行正确且恰当的处罚,并且为了此次事故之后的赔偿打好基础,提供可以考据的纸质依据,二期它还能为社会中的许多交通参与者敲响警钟。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一般对事故中的当事人会做出三种情况的认定:
第一种是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对于事故中的多方当事人,其全部责任一般有违章的一方承担,而另一方与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则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种是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责任的一方一般有主要违章者承担;
第三种则是同等责任,事故中的双方或者多方都出现了违章,那么这两方或者多方都需要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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