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的
(3)福建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满2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地户籍职工辞职回原籍的。
四、调离福建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因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常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类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购买本市二手住房;
5、按年还商贷提取;
6、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提取;
7、购买公有住房提取。
(二)非住房类
1、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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