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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积金提取条件

2020-07-30 36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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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的 (3)福建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满2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地户籍职工辞职回原籍的。 四、调离福建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因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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