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买方可以拒绝收房:
首先,未取得由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文件的楼房;
其次,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原先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延期天数超过30天)且未以正式书面形式事先告知买受人的;
再次,如果开发商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房屋的结构设计和合同中所约定的配套设施环境的;
此外,若开发商经过批准对房屋结构进行了变更,但并未获得买方的同意;
最后,房屋实际交付时的建筑面积与原合同规定的建筑面积之间的误差比绝对值超过了3%(不包括3%)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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